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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印刷企业的设立及变更

2008-04-25 10:34:43 字体:【

一、行政许可依据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2、《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二、申报条件
1、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
⑴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⑵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⑶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⑷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⑸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⑹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2、复印打字单位
(1) 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2)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 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4) 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5) 有必要的复印机、计算机、打印机、名片印刷机等设备(不应有八开以上轻印刷设备);
(6) 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 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制度。
三、提交的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申请报告
3、印刷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需经当地文化站同意盖章)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场所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租赁合同
6、资金证明
7、印刷企业五项制度
8、企业章程
四、办理程序
申请(告知、承诺)→ 受理 → 审核(资料审查、现场踏勘)→核准发证
五、许可期限:5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工本费每证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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