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二、许可条件 1、业务和活动范围必须符合发展体育事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并遵守国家规定的行业 标准; 2、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关键业务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由 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3、有与所从事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体育场所和条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提交的材料 1、从业人员中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 、在体育运动中获得成绩证明、体现运动技术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2、体育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和从事业务所必需的器材清单。 3、体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告知、承诺)→ 受理 → 审核(资料审查、现场踏勘)→核准发证 五、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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