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依据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9月11日国家体育总局第4号令),《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管理办法》(体健气字[2003年]1号)。 二、申报条件 (一)举办健身气功活动 1. 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2. 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3. 有参加过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 4. 有活动所在场所的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5. 有相应的安全、卫生条件;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举办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须获得公安机关许可。 (二)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 1. 活动场所适用、安全,场所所在地管理者同意使用; 2. 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3. 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4. 辅导人员参加过体育行政部门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5. 活动内容健康、科学,符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提交的材料 (一)举办健身气功活动 1.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培训班的申请书; 2. 活动或培训的方案,包括主办单位、举办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主要内容、主讲者或辅导人员简历及有关情况等; 3. 主讲者或辅导人员参加体育行政部门培训的结业证复印件、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等; 4. 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的,还须出具公安机关许可证明; 5. 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 1. 提交申请书,内容须包括:活动站、点的名称,建立活动站、点所具备的条件,活动站、点所在场所情况,习练人员情况,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情况以及推选的负责人情况; 2. 提交填写完整的《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注册登记表》,登记表中要有场地管理单位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级政府的意见并加盖印章。 四、办理程序 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公安机关(200人以上要先经公安机关许可)。 2、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申请人经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及场地所有者同意后,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五、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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