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加大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力度,进一步提高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奖励扶助、补偿补助等政策。 一、对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 我区于2005年开始实施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制度,得到了群众的广泛欢迎。从2008年起,将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列入奖励扶助范围,其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确认程序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等事项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者予以经济补偿。 对经区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小组确诊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给予固定的生活补助,其补助标准参照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规定执行,具体为:59周岁以下的,每人每月补助150元,待满60周岁后,享受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对象仍发每人每月150元,其他对象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60元,直至亡故。所需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 三、对村(社区)计划生育联络员报酬予以补助。 为稳定村(社区)计划生育联络员队伍,使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在最基层得到落实。从2008年起,对村(社区)计划生育联络员的报酬由区财政给予补助,行政村按每一自然村配备1名联络员、社区按每1000名常住人口配备1名联络员;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补助经费由区财政于每年底一次性下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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