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政协委员、政协专门委员会、联络委员会运用提案履行职能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提案质量,促进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政协宁波市鄞州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优秀提案评选表彰活动,评选数量—般占提案总数的3—5%。
第三条 评选范围:
政协委员、政协专门委员会、联络委员会在评选时限内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提案。
第四条 优秀提案标准:
(一)选题准确。提案内容应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做到一事一案。
(二)内容详实。提案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提出的问题具有针对性,分析问题具有科学性,建议具有可行性或前瞻性。
(三)成效明显。提案得到有关部门采纳,已经或将会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党委和政府工作决策有重大参考价值。
(四)提案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五条 评选原则及方式:
评选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民主推荐与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一)推荐。各承办单位根据优秀提案评选标准,对评选时限内的提案进行分析筛选,向区政协提案委员会推荐。政协专门委员会、联络委员会也可自荐。
(二)初选。提案委员会根据上报的优秀提案推荐材料以及提案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评比,提出初选意见。
(三)审定。提案委员会对优秀提案初选意见在征求区委办、区府办和区政协机关主任会议意见后,提出优秀提案建议意见,报区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第七条 表彰奖励办法:
对优秀提案获得者以政协宁波市鄞州区委员会名义作出表彰决定,并在政协全体会议上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由提案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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