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动提案的办理和落实,加大提案的督办力度,充分发挥提案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政协宁波市鄞州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每年政协全体会议结束后,应当选择若干提案作为重点提案进行重点督办,推动提案质量和办理质量的提高。
第三条 重点提案的标准:
(一)反映重要问题。提案内容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
(二)建议切实可行。提案情况清晰、分析透彻、建议具有可行性或前瞻性,对党委、政府工作决策具有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三)预期效果较好。提案经办理落实后,预期能产生或将会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党委和政府的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推动工作起重要作用。
第四条 重点提案的产生程序:
(一)初选。大会秘书处提案组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根据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及职能部门的工作重点,从各类别提案中选择若干提案作为重点提案初选件;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对口的原则,从与自己专业对口的提案中选择若干提案作为重点提案初选件。提案委员会对初选的重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重点提案初选方案。
(二)审定。重点提案建议方案在征求区委办、区府办和区政协机关主任会议意见后,报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确定。同时,区政协办公室以文件形式通知各承办单位。
第五条 重点提案的办理要求:
(一)重点提案由区委、区政府领导根据分工领办,政协主席、副主席分工督办。承办单位应当确定主要领导负责办理工作,制定办理方案。
(二)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办理意见应经集体研究并报区委办或区府办审核后,
书面答复提案者。
(三)重点提案的办理,可以采取政协、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分别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
(四)对提案中承诺解决但尚未落实的或者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六条 加强与新闻单位的联系,加大重点提案的宣传力度,对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提案及其办理结果,要及时予以宣传报道。
第七条 本规定由提案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