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搞好我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工作,2004年区委区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人员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鄞党〔2004〕23号),对招用被征地人员的企业给予用工补贴。这一政策实施后,提高了企业招用被征地人员的积极性,增加了被征地人员的就业竞争力,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为把这项政策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现对区被征地人员用工补贴有关政策作部分调整,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一、调整被征地人员用工补贴的负担比例。被征地人员用工补贴由原区、镇乡(街道)财政按7:3比例负担,调整为5:5比例负担。 二、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企业和个人以“挂靠”形式骗取用工补贴行为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50元/次的奖励。各镇乡(街道)都要建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三、加强对个体工商户领取被征地人员用工补贴的管理。个体工商户在申领用工补贴时,在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同时,还须提供有关纳税凭证,证明其经营的正常性。 四、建立区被征地人员用工补贴联合检查制度。由区农办、工商分局、地税分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成联合检查组,负责对全区被征地人员用工补贴发放情况的抽查。各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也要建立相应的检查组织,负责对所属辖区被征地人员用工补贴发放情况的日常性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挂靠”现象的,对工作人员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追究工作责任;对用人单位制假怂恿冒领的,追回补助金额,并予以曝光;对制假的个体工商户及被征地人员,取消其再就业优惠待遇。 五、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本镇乡(街道)的实际情况,制订本镇乡(街道)被征地人员用工补贴的实施细则。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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