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转岗就业,根据省、市新一轮再就业扶持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对被征地人员就业扶持政策作部分调整。具体为: 一、调整实施对象及补贴项目 (一)凡用人单位招收(包括公益性岗位)大龄(指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劳动年龄段被征地人员,下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零就业”家庭中其中一人的被征地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支付的工资达到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120%的,分两种情况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1、用人单位为招用的大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零就业”家庭中其中一人的被征地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凭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凭证,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2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 2、用人单位招用的大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零就业”家庭中其中一人的被征地人员已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和农村医疗住院保险,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凭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凭证,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7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 在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同时,不再享受用工补贴政策。 (二)大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零就业”家庭中其中一人的被征地人员灵活就业后,主动申报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经劳动保障管理机构核定,凭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凭证,给予每人每月5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调整被征地人员“就业贡献奖”和“自主创业带头人”的评比办法 为鼓励各镇乡(街道)及用人单位做好被征地人员就业工作,区政府继续设立被征地人员“就业贡献奖”,根据被征地人员的安置和吸纳情况,年终在全区评选出7个镇乡(街道)和10个企业荣获被征人员“就业贡献奖”,每年10月份通过《鄞州日报》评选10名个人荣获“自主创业带头人”,在通报表彰的基础上,给予每个镇乡(街道)8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5万元的奖励,每名个人1万元的奖励。 三、调整扶持政策享受的时间规定 被征地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期限为3年。即从被征地人员初次享受扶持政策起(不包括此文件实施前已享受的期限),其累计最长享受期为36个月。 四、调整扶持经费负担比例 被征地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中的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贴息所需经费,区、镇乡(街道)财政负担比例由5:5调整为6:4。 五、其它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区委区政府《关于促进全区被征地人员就业的若干意见》(甬鄞党〔2004〕23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该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条款,以本文件为准。期间如遇国家对就业扶持政策有调整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办公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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