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可免征增值税?”近日,洞桥镇宣裴村八戒雷笋专业合作社有关负责人向鄞江国税分局税务人员咨询。 税务局工作人员解释,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此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税务人员提醒农民朋友,该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符合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